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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艺术设计类创作奖奖励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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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建大(2003)25号

第一条 为了奖励我校在艺术设计类创作活动中的优秀成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申报范围

我校教职工独立或主持完成的建筑规划设计、艺术类创作成果。

第三条 奖励范围

1、建筑、规划设计成果;

2、艺术创作成果;

第四条 对获奖成果及其完成人分别颁发奖状、证书并发给奖金。奖金额度为:

一等奖 奖金 2000元

二等奖 奖金 1000元

三等奖 奖金 500元

第五条 奖励条件

1、由我校相关部门承担,教职工完成的,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

2、成果具有创造性、科学性和先进性;

3、项目研究经费进入学校帐户;

4、建筑、规划设计成果必须是厅局级以上的政府和相关机构组织的竞标、竞赛中的中标或获奖成果;艺术类(雕塑、绘画、摄影作品)成果必须是参加省(部)级以上展览并获奖的成果;城市雕塑类成果必须是竣工半年以上,具有较好的社会反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本奖励:

1、不属于本奖励范围的成果;

2、未在学校立项和经费不到学校的成果;

3、知识产权有争议或完成人及排序有争议的成果;

4、申报材料不齐全的成果。

第七条 校艺术设计类创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成果的评审,评审委员会由9至11名专家组成。

第八条 授奖总数应控制在申报成果总量的50%以内。授奖成果中一、二、三等奖的比例原则上为一等奖不超过20%,二等奖在30%左右,三等奖不少于50%。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申报者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艺术设计类创作奖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包括:项目合同文本、到款(效益)证明、总结报告、评审意见、评价证明等;

2、申报成果须经所在单位评议,在《申请表》中签署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

第十条 评审程序

1、科技处进行形式审查;

2、根据申报成果的数量,采取集中评审和独立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审委员应逐项认真审阅申报材料,在掌握指标体系和授奖比例原则的基础上进行打分,科技处对打分进行汇总。如申报成果中有评审委员主持(或参与)的成果,该委员应予以回避;

3、评分方法采取百分制。凡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可获一等奖;得分在79分至70分(含70分)的,可获二等奖;得分在69分至60分 (含60分)的,可获三等奖。

第十一条 公布与异议

1、对通过评审的成果张榜公布、征求异议。异议期一般为一个月;

2、异议期满,对于没有异议或异议已得到解决的成果,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颁奖。

第十二条 颁奖

1、对获得奖励的成果,由学校颁发奖状,主要完成人按名次顺序各发给获奖证书一份;

2、获得奖励的成果,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奖励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奖金发放

学院获奖成果奖金由学校科技奖励基金专项列支;产业单位获

奖成果奖金由产业单位发放。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建筑学院、艺术学院、规划院、建

筑设计研究院等的不属于我校科技进步奖授奖范畴的成果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