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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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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建大(2000)123号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校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提高综合校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申报范围

我校的科技工作者在科学研究领域独立或主持(参与)完成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均可申报。

第三条 奖励成果范围

1、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2、应用技术成果;

3、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四条 对于获奖成果及其主要完成人分别授予奖状、获奖证书并发给奖金。奖金额度为:

一等奖 奖金3000元

二等奖 奖金1000元

三等奖 奖金 500元

对于特别重大的研究成果,可授予特等奖。特等奖奖金另定。

第五条 奖励的条件

一、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应当具备:

1、在阐明自然现象、特性、规律等方面有一定的发现和发展,有独特创见与新突破,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学术水平达到或超过国内先进水平;

2、国内外正式出版的著作、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包括正式出版的国内外学术会议论文集所收录的学术论文),出版、发表一年以上;

3、具有应用、引用、评价、转载等证明材料。

二、应用技术成果应当具备:

1、有重要的创造、发明或新的发展、突破,达到或超过国内先进水平;

2、技术成熟、实用,经过推广应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当具备:

1、运用现代科学理论、方法和手段,取得较大的创新与发展,达到或超过国内先进水平;

2、对推动科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有一定的作用和效果。

第六条 申报办法与要求

一、报奖成果应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科技进步奖申报表》;

二、报奖成果经所在院(系、部)学术委员会组织初评,签署具体意见和建议奖励等级后报科技处;

三、报奖成果材料要求

1、申报表一份;

2、附件材料原件一份,包括:

(1)理论成果出版物及其他技术资料,技术成果的研究报告;

(2)应用证明材料,包括对理论研究成果的评论、评价、引用、翻译、转载、检索、采用的材料和技术成果应用后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本奖励:

1、不属于本奖励范围的成果;

2、未在学校立项、备案的项目所取得的成果;

3、在学术界引起较大争议的成果;

4、成果归属权、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排序有争议的成果;

5、申报材料不齐全、申报程序与手续不完备的成果。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根据奖励办法的要求,科技处进行形式审查;

二、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三、评审采用课题组答辩和评委打分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奖励公布与异议

一、对通过评审的成果张榜公布、征求异议。异议期为一个月;

二、异议期满,对于没有异议或异议获得解决的成果,经主管校领导批准予以颁奖。

第九条 奖励

一、对获得奖励的成果,由学校颁发奖状,主要完成人按名次顺序各发给获奖证书一份;

二、获奖成果的奖金分配按个人贡献大小由课题负责人分配。

第十条 获得奖励的成果,如有弄虚做假,一经发现查实,取消奖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6月26日起施行。

2000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