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 建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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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西建大[2013]224号)
发布时间 :2016年03月24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招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陕西省高等院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招标项目是指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及各单位批准的除基建工程以外的所有招标采购项目。主要包括:房屋装修、修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室外线路管网铺设等项目;教学、科研、医疗、办公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家具、药品、被服、图书资料、耗材等各类大宗物资采购项目;物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保险等服务项目。

第三条  凡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各类采购、修缮、改造等项目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未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或立项单位牵头负责,参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处级单位自行采购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凡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无论使用何种经费(包括国家拨付的事业费、设备费、科研费、专项建设费、单位自筹经费等),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第五条  凡招标范围和内容涉及必须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第六条  各类招标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全校除基建工程外的各类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2)负责学校政府采购项目的申报、办理工作;

(3)负责供应商信息库和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工作;

(4)接受招标申请,审核招标项目的相关材料;

(5)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并进行资格预审;

(6)审定并发布招标文件;

(7)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8)发出中标通知书;

(9)负责招标采购过程中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等。

第八条  招标办在主管校长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招标办负责项目招标工作,项目申报单位(含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立项及实施工作,项目的招标和实施过程分别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进行。

第九条  学校招标采购活动均应按照项目成立专项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组长单位为招标办。工作小组由项目申报单位(含使用单位)、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招标办等部门负责人和技术专家、教师代表组成。

(1)项目申报单位(含使用单位)职责:完成项目立项及相关审批手续;向招标办提交招标申请;负责制定招标文件的技术标书及提供部分生产(供应)商信息;根据需要组织项目考察及现场踏勘工作;负责合同的签订工作;组织验收工作。

(2)监察处职责:监督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招标方式和评标办法的确定;监督投标人入围名单的确定过程;负责审查开标现场对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投标人需出具的相关资质;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的过程;参与合同核签;参与项目的考察和验收工作。

(3)审计处职责:参与对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审议,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意见;参与项目的考察和验收工作。

(4)财务处职责:参与审核招标方案、评标办法,审核合同的付款方式和涉及价款的有关条款;参与合同核签,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经济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审核项目资金的落实情况;参与项目的考察和验收。

(5)招标办职责: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招标工作,参与验收工作。

(6)技术专家职责:对标的物的技术品质和技术性能的评审结果负责,参与验收工作。技术专家人选可根据需要在学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情况也可邀请部分校外专家。

(7)教师代表职责:对招标工作程序及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建议或质询,及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招标方式与适用范围

第十条  招标方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及校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三种方式。除政府集中采购外,原则上全部实行公开招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意见并报主管校长书面批复后方可实施。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对于通用设备(包括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电器设备等)采取政府集中采购的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学校(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或施工方(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及以上特定的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方式采购。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开标后没有(或不足三家)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组织招标未能成立的;

属于非标定制设备的;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①采购标的来源单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③属于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3)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二条  招标立项。所有招标采购项目均须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校领导审批的经费来源批件,并经财务、审计部门确认资金安排、预算审核后方予立项;学科、教务等部门的专项经费用于招标采购时,应提供由校领导审批的执行采购批件。

采购资金额度应当严格控制在立项审定的额度范围内,不得随意突破,不得随意增加、变更采购数量和采购品种。对于确因实际情况不得不变更调整时,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意见并报主管校长书面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招标申请。项目申报单位(含使用单位)应于开标前一个月向招标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项目招标申请表》,同时提供招标项目立项审批材料、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推荐的供货商(生产商)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申请经批准立项后,由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采购需要与招标办共同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商务部分由招标办提供规范格式的范本,技术部分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招标文件完成后由项目申报单位确认签章,送招标办。

第十五条  发布招标公告。

(1)在校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内容、主要性能指标、资格要求、投标须知、投标报名截止时间等。

(2)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5-10天。

(3)公告期间招标办接受投标人报名,并进行相关资质审查,项目单位接受技术咨询。

第十六条  投标人遴选。招标办组织有关部门对投标申请单位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须在监察处监督下进行,参与成员不少于三个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资格预审分为书面资格审查与实地考察,书面资格审查由招标办组织,实地考察由项目申报单位组织并形成考察报告。

招标工作小组根据书面资格审查、实地考察企业业绩、注册资金等情况,确定不少于三家的投标入围单位。投标入围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资质证明文件齐全有效。供应商资质证明一般应包括: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管理生产许可证明、产品销售代理证明、年度审验证明书、产品质量检验或鉴定报告、法人证明或法人委托书等;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良好的商业信誉及售后服务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注册资金符合相关要求;

(4)提供产品使用情况及业绩,以备考察;

(5)诚信守法,平等竞争。

凡参加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或不良反映的,或有扰乱招标工作秩序或串标、围标以及用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行为的投标人,禁止参加学校的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  开标、评标、定标

(1)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时间、地点开标。

(2)开标会议由招标办主持。

(3)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参与评标人员一般为7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专家一般为3人及以上单数。

评标方法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针对不同招标项目由招标工作小组确定具体评标办法,在质量、服务保证的前提下,贯彻“合理低价中标”原则。

(4)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进行评审。评委应本着对学校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对投标书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对每一个投标人做出公正、合理的评估。如有问题,应在询标过程中澄清。

(5)招标工作小组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八条  招标结果公示。公开招标项目招标结果在校园网上予以公示,接受投诉和质疑。公示的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名称、中标金额等,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招标结果生效,由招标办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九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公正采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招标工作小组认为应予废标的。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执行及验收

第二十条  学校与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文本由项目申报单位和中标人共同完成,由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合同运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项目申报单位负责合同的执行,并报招标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所有招标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完毕并安装调试正常后,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合同条款组织招标工作小组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报告单,并报招标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办理招标项目付款手续时,必须以合同条款、验收报告作为付款依据。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规范、真实、准确、完整。“项目经费审批报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记录”、“中标通知书”、“合同审核及签批运行单”、“合同书”、“验收报告”、各类会议纪要等均为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由招标办负责管理并及时归档备案。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与招标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禁接受投标人任何形式的回扣、馈赠及宴请、娱乐活动。

(2)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向投标方或他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项目内容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3)遵守“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工作制度,禁止暗箱操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2)招标采购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3)招标采购工作相关人员的职业行为等。

监察部门对学校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监察等部门应及时受理,认真查处。 

第二十八条  招标活动按照“谁职责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凡只签名未提出不同意见,认定为“认同意见”。

第二十九条  对在招标活动中违反国家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对国家和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凡因工作处置失当、失职、渎职对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损失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对各种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将视其情节,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西建大[2002]274号)同时废止,此前颁布的有关招标采购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