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 建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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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合同运行管理办法(西建大[2013]201号)
发布时间 :2016年03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学校签订合同的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的校内组织以学校的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合同。

第三条  按照分类管理、职能对口的原则,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归口管理。其中: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综合性合同及战略协议的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教材采购合同的管理;

(三)科技处负责自然科学类、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的管理;

(四)人事处负责学校人事合同、劳动合同的管理;

(五)国资处负责校内各类大宗物资、固定资产采购合同,校内房屋、场地等财产租赁合同的管理;

(六)财务处负责财务合同的管理;

(七)学生处负责学生接受奖(助)学金合同的管理;

(八)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层次联合办班及奖(助)学金合同的管理;

(九)国际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涉外合同的管理;

(十)工程指挥部负责建设工程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材料及工程配套设备采购合同的管理;

(十一)总务处负责房屋及建筑物维修工程以及用水、用电、用气合同的管理;

(十二)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后勤专用设施、设备、原材料、燃料、粮油、肉食品等消耗材料采购合同的管理;

(十三)校医院负责药品、疫苗采购合同的管理;

(十四)图书馆负责图书采购、网络资源采购合同的管理;

(十五)其他未尽处(室)按职责归口管理相应合同。

第四条  除基建工程招标由工程指挥部负责或按省市有关规定招标外,其他采购采用技术标和商务标分离的办法,归口管理部门(单位)提出技术要求,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统一负责商务招标。

第五条  学校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合同的会商、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

第二章  合同的起草及审核

第六条  合同的起草由归口管理部门(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在合同会签之前,必须对下列事项进行严格审核:

(一)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

(二)审查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

(三)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或谈判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学校规定;

(四)审查是否具有相应的学校经费支出预算。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对合同进行审查完毕之后,应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并签署意见。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需依据自身职能进行核签后,总会计师进行审签。

第九条  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合同,应由各相关部门(单位)会签。参与会签的部门(单位)负责人需签署姓名及会签日期。

第十条  所有的合同,运转时应附准予立项的报告批复。立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合同的签批与签署

第十一条  合同视类别和标的分别报相关领导签批。其中:

物资及设备采购合同:标的在50万及以下的,总会计师审签后,由分管校领导签批;标的在50万以上的,经总会计师、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校长签批。

维修合同:标的在100万及以下的,总会计师审签后,由分管校领导签批;标的在100万以上的,经总会计师、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校长签批。

基建合同:标的在200万及以下的,总会计师审签后,由分管校领导签批;标的在200万以上的,经总会计师、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校长签批。

科技合同:标的在150万及以下的,由科技处长签订;标的在150万至500万的,由分管校领导签订;标的在500万以上的,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校长签订。

第十二条  超过预算(基建工程的概算、估算)或有重大变更(设计变更、规模变化等)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应将经费申请报告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交由审计处审核,并由财务处给出经费来源保障意见后,按照程序报请校长审批或会议决定。如项目获准立项,按本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学校签订的合同,在加盖学校公章时,须有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名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对外合同一经签订,各部门(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监督合同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全面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的归档存查由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合同发生纠纷,能协商解决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期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向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存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合同签署人对合同承担直接责任和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在订立、履行合同时,如导致学校利益受损,负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未经学校允许,各二级部门(院、系)自行签订的合同,由二级部门(院、系)全权负责。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各类经济合同的运行适用本办法。共建(合作)协议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共建(合作)协议签署运行单”运行。科技项目合同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运行。科技合同中涉及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的,合同签批按照本办法执行。人事及劳务合同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按制式合同由人事处负责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