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建大〔2017〕176号)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研究生院请假,请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证和校园一卡通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并向导师报到。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获准后办理请假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提供教育救助,相关程序按照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研究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九条 研究生须参加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考核不合格的课程不安排补考,考核不合格者须重修。
第十一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实施细则第三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学分要求,按照学校研究生培养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选修其他学科(专业)课程,可以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研究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研究生通过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照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有关规定,取得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五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六条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2周以内须经导师同意,学院批准;2周以上须经导师、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研究生1学期内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个月。无故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如因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须转专业的,可以申请转专业,经转出和转入专业导师与培养学院同意,学校批准,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
(二)不同学位类型的;
(三)不同学习形式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拟转入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转出和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转专业、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专业、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需休养,因创业需要休学,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学习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及必要证明,经导师和学院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休学。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累计一般不超过1年。创业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2年。
第二十九条 休学研究生须办理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在期满前提交复学申请,经导师、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期满者,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处理:
(一)硕士研究生有4门次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博士研究生有2门次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经导师考察,学校确认不宜继续培养的;
(七)学校规定的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导师与学院核准,并附相关材料,经研究生院审核后,由主管校长批准,在校长办公会通报。
给予退学处理的研究生,学院及时通知本人,并按学校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退学处理,须经导师与学院核准,并附相关材料,报研究生院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退学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研究生进行综合考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十七条 纪律处分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决定,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旁证、调查材料和研究生本人检查报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公布,在校长办公会通报。
(二)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旁证、调查材料和研究生本人检查报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公布,并按规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九条 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研究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学校将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由学校网站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5日后即视为已送达本人。
第四十条 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研究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研究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研究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学生申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研究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研究生提前毕业的条件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并颁发结业证书。
对退学研究生,学校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非定向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4年,定向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5年,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
研究生因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或创业休学情况,学校根据其休学实际时间,适当延长最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三条 对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安德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可参照本细则部分条款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