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重大科技成果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 2015年05月18日

西建大(2004)14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重大科技成果产出,提高我校申报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能力和水平,加大对组织、策划、申报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支持力度,结合我校实际,特设立“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重大科技成果创新基金”(简称“成果创新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成果创新基金资助各级各类纵向、横向及自选科技项目成果的形成及奖励申报。

 

第三条  成果创新基金由科技处统一管理。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报成果创新基金的科技成果必须有技术认定(鉴定、验收等)和申报奖励计划。

 

第五条  科技成果的相关技术资料齐全,并且基本具备技术认定和申报奖励的条件。

 

第六条  科技成果无知识产权纠纷。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项目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6月。

 

第八条  申请人按统一要求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重大科技成果创新基金申请书》。

 

第九条  基金资助强度:

 

1、对组织、策划申报国家级奖的项目,每项资助2万元;

 

2、对组织、策划申报省(部)级奖的项目,每项资助1.5万元(其中技术认定费60%、奖励申报费40%)。

 

3、对组织、策划申报市级、厅局级奖(不含校级奖)的项目,每项资助0.5万元(其中技术认定费60%、奖励申报费40%)。

 

4、对组织、策划申报国家批准的社会力量设奖(如: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中国冶金科学技术奖、中国黄金科学技术奖等)的项目,每项资助0.5万元(其中技术认定费60%、奖励申报费40%)。

 

第十条  项目评审按申请人所在单位初审、科技处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主管校长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与科技处签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重大科技成果创新基金资助项目责任书》(简称“责任书”)。

 

第十二条  自项目批准之日起,到完成相关奖励申报止,时间跨度一般为1年。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无特殊原因,不得变动项目目标。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遇有特殊原因,可由课题组和项目所在单位推选替代人选,经科技处审核和主管校长批准后,由科技处备案;如无合适人选,可由项目组或项目所在单位办理项目终止手续。

 

第十五条  科技处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须提交《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重大科技成果创新基金资助项目中期检查报告》。

 

第十六条  科技处可随时依据责任书,对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对无正当原因执行不力的项目,科技处可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对于终止或被撤销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提交项目阶段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成果创新基金必须按照学校科技基金经费使用范围报销。在财务部门的管理监督下,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经费预算自主支配使用项目经费,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  项目采用分期拨款方式。项目批准后,首批拨付资助经费的6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资助经费的40%。对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将停拨项目经费。若发现项目资金使用不当等情况,经警告仍未采取补救措施,将停止对该项目的资助,并追回使用不当的经费。

 

第二十一条  终止或被撤销的项目,停止该项目的经费列支,由科技处和项目所在单位监督,项目组对项目进行财务清算,项目经费余额由科技处收回。

 

   

第二十二条  成果创新基金项目在申报的奖励项目评审结果公布后须进行结题。项目负责人应提交《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重大科技成果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由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查,签署意见,报科技处。

 

第二十三条  科技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准予结题。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所在单位要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责任书要求认真完成成果报奖工作。项目的完成质量将影响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以后申请校内基金项目的获准率。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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