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重大科技基地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 2015年05月18日

(西建大(2004)143号)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校所属单位建立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推广中心或我校所属单位与企事业单位共建技术研发中心、技术推广中心、中试基地、基础研究中心等科技基地,构建科技创新平台,加速科技成果产出和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探索科技与生产结合的有效形式和新的运行机制,特设立“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重大科技基地创新基金”(简称“基地创新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地创新基金是建设科技基地的引导性资金,主要用于启动科技基地的组建工作。

第三条  科技基地的主要任务是:

 

1、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2、促进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顺利延伸,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

 

3、培养、吸引相关学科高水平的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

4、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四条  基地创新基金由科技处统一管理。

 

  资助原则与条件

 

第五条  基地创新基金资助的基本原则是:择优选点、集中支持、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注重实效。

 

第六条      申请基地创新基金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或地方科技及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有利于发挥我校总体优势;

2、有良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具有学术和技术优势;

3、有较好的科技成果转化业绩和市场前景好的科技成果;

4、有一支专业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创新团队;

5、与合作单位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已签订长期科技合作协议,可以切实得到支持;

6、与企事业单位共建的工程类科技基地,要求合作方每年投入校方基地的日常建设费用不低于10万元,或研发费用不低于30万元;

7、与企事业单位共建的人文类和基础研究类科技基地,要求合作方每年投入校方基地的日常建设费用不低于3万元,或研发费用不低于5万元;

第七条  资助强度

 

1、  申请组建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的资助经费为2万元;

 

2、  与企事业单位共建的工程类科技基地的资助经费为1万元;

 

3、  与企事业单位共建的人文类和基础研究类科技基地的资助经费为1万元。

 

第八条  科技基地的组建期限一般为一年。

 

  申请与验收

 

第九条  项目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6月 

 

第十条  申请人按统一要求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重大科技基地创新基金申请书》。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按申请人所在单位初审、科技处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主管校长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与科技处签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重大科技基地创新基金资助项目责任书》(简称“责任书”)。

 

第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不能按原计划执行,则项目负责人可以提出项目计划变更或终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计划或终止基地的组建工作;若发现项目组无法成功组建科技基地,科技处有权终止科技基地的组建工作。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在基地组建中期,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重大科技基地创新基金资助项目期检查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处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按有关要求编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重大科技基地创新基金资助项目验收报告,提出验收申请。验收通过后,学校正式批准科技基地成立。

 

第十六条  项目所在单位要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责任书要求认真完成基地组建工作。项目的完成质量将影响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以后申请校内基金项目的获准率。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基地创新基金必须按照学校科技基金经费使用范围报销。在财务部门的管理监督下,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经费预算自主支配使用项目经费,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十八条  科技基地创新基金的资助经费分期拨付。项目立项后,首批拨付资助经费的60%;科技基地组建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资助经费的40%。

 

第十九条  科技基地在组建过程中,因故终止的,科技处收回剩余的经费。

 

第二十条  由合作方提供的科技基地日常建设经费不提不扣。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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