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基础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 2015年05月18日

西建大(2004)145号

   

 

第一条  为调动我校理工学科基础研究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发掘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潜力,加快基础研究发展步伐,增强科技创新能力,鼓励原创性科研成果产出,培养科技创新人才,促进学科交叉与渗透,为申报省(部)级和国家级纵向项目做好前期预研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设立“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基础研究基金”(简称“基础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础基金鼓励对学科前沿问题、交叉学科、边缘学科、新领域开展研究,鼓励不同学科联合开展研究,鼓励对学科热点问题开展研究。

 

第三条  基础基金由科技处统一管理。

 

  资助原则和资助范围

 

第四条  资助原则:强调基础、鼓励原创、择优资助、有所侧重、注重实效。

 

第五条  资助范围:上年度申报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省(部)级基础研究项目中的落选项目。

 

  申请项目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基础基金资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为申报省(部)级和国家级纵向项目开展的前期预研;

 

2、符合国家或地方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

 

3、学术意义较大,学术思想新颖,有创新性;

 

4、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切实可行,研究条件基本具备;

 

5、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并已取得初步研究成果;

 

6、经费预算合理、根据充分,申请的资助金额在本基金资助强度范围以内。

 

第七条  申请人和课题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并且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

 

2、申请人无在研的校“项目创新基金”、“人文基金”、“青年科技基金”资助项目,并且原则上没有承担过本基础基金资助项目;

 

3、申请人未承担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承担过省(部)级基础研究项目而未承担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人,其申报项目必须是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未获准的项目;

 

4、课题组结构合理,并且由三人或三人以上组成。课题组中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中青年应占到总人数的60%以上。

 

  资助强度和资助年限

 

第八条  基础基金的资助强度不超过1万元。

 

第九条  项目的资助年限一般为2年。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项目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6月。

 

第十一条  申请人填写统一格式的《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基础研究基金申请书》。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按申请人所在单位初审、科技处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主管校长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与科技处签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基础研究基金资助项目责任书》(简称“责任书”)。

 

  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照责任书要求进行。因特殊原因需对项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计划、课题组主要成员等做调整、或终止项目实施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科技处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的执行。

 

第十五条  在项目进行中期,项目负责人须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基础研究基金资助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审查。对未按计划进度实施或擅自变更研究计划的项目,科技处将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项目组,科技处有权撤销所承担项目。

 

第十六条  一般情况下,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时,由项目组和所在单位协商提名新的项目负责人报科技处批准。如无合适人选,可由项目组或项目所在单位办理项目终止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2个月内)完成项目结题。由项目负责人撰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基础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科技处审查,审查通过后准予结题。未通过审查的,项目负责人须继续进行项目的补充研究,再行结题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所在单位要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责任书要求认真完成研究工作。项目的完成质量将影响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以后申请校内基金项目的获准率。

 

七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分期划拨。项目立项后首次划拨资助经费的60%,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再划拨项目资助经费的40%。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必须按照学校科技基金经费使用范围报销。在校财务处的管理监督下,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经费预算自主使用项目经费。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  基础基金资助项目的经费使用必须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充分利用本单位的现有条件开展工作,原则上不允许购置仪器设备。如确属必需,项目负责人应事先提出详细论证报告,报科技处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二十二条  对终止执行或被撤销项目,将停止项目的经费列支。同时在项目所在单位的监督下,由课题组对项目经费进行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科技处审查。科技处将收回终止或被撤销项目的剩余经费,并有权追回使用不当的项目经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




029-8220 2943
029-8220 2943
arch@xauat.edu.cn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