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青年科技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 2015年05月18日

西建大(2004)147号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选拔和培养人才,增强我校科技后劲,鼓励青年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在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促进学校科技工作发展,特设立“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青年科技基金”(简称“青年科技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青年科技基金资助热爱本职工作,学风端正、工作勤奋、勇于创新、勤于钻研,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含三十五岁),能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青年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青年科技基金每人限资助一次。

第三条  青年科技基金由科技处统一管理。


二  申请条件

第四条  青年科技基金鼓励青年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学科发展前沿进行新的探索。重点支持学术思想新颖、立论充分、目标明确、技术方案合理、技术路线可行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负责人必须实际主持和从事课题研究工作;

2、课题组的主要成员以青年为主;

3、课题组应聘请一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为技术顾问。技术顾问的主要职责是,为研究课题的确定、研究目标的确立、研究计划和技术路线的制定等工作提供咨询,协助项目负责人签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青年科技基金资助项目责任书》,帮助项目负责人解决研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三  申请、评审与管理

第六条  项目申请与评审程序:

1、申请人须按规定格式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青年科技基金申请书》。

2、申请人所在单位对项目选题和申请人的科研能力做出客观评价,并对申请书中所填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及研究工作基本条件能否保证等签署意见。

3、青年科技基金每年6月由科技处统一受理。在个人答辩的基础上,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报主管校长批准立项。

第七条  项目管理与监督

1、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须与科技处签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青年科技基金资助项目责任书》(简称“责任书”)。

2、项目负责人须在每年12月20日前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青年科技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报送科技处。

3、项目负责人因故(如进修、学习、借调等)脱离研究工作6个月以上者,应事先向科技处提出延期申请,并报科技处审批。无故终止研究工作的须退回全部拨款。

4、科技处负责监督、检查经费的使用情况。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者,将收回已拨经费,并追究其责任。

5、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要对研究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撰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青年科技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提交研究成果资料,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对项目完成情况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

第八条  项目所在单位要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责任书要求认真完成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不按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将影响所在单位当年的本基金申请。项目的完成质量也将影响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以后申请校内基金项目的获准率。

四  经费管理

第九条  青年科技基金资助强度不超过0.5万元,项目研究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条  项目经费一次核拨。项目经费必须按照学校事业经费开支范围列支报销科目,主要用于完成项目所必需的试剂、药品、实验材料和简单的专用实验仪器改装费,研究工作所需的测试费、计算费、分析费、调研费、业务资料及论文印刷费。

第十一条  学校将对支持、帮助、指导青年科技基金项目的技术顾问给予一定酬劳。

五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建大(2000)125号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青年科技基金”及“博士科技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029-8220 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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