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 2021年12月07日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和奖助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激励研究生勤奋科研、开拓创新、全面发展,持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和陕西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完善与健全我校以国家和陕西省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学院、导师、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等投入和资助的多渠道并筹经费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助力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提升,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体系设置及奖助原则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体系由奖学金和助学金两部分组成:

(一)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社会奖学金;

(二)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助研、助教、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补助,助学贷款及困难补助等。

第四条  研究生奖学金中,国家奖学金重点奖励学术成果突出的拔尖创新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学业成绩优秀、创新意识强的研究生;社会奖助学金根据社会企事业单位设立意愿奖励品学兼优的研究生。

研究生助学金中,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保障研究生基本生活水平;三助主要用于鼓励研究生提高实践能力,开展专业相关的科研与管理实践;助学贷款及困难补助主要用于支持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条  研究生可同时申请不同类型的奖助学金,申请奖助学金所使用的成果材料不得为申请前已获奖助学金被认定的成果材料;同一年度不同类型的奖助学金申请中的成果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六条  研究生申请奖助学金应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个人品行和学术道德优良;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

第七条  研究生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一年级硕士生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

(二)二年级硕士生重点考察其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同时兼顾学术和创新创业成果。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且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或学科竞赛。

(三)三年级硕士生重点考察其学术和创新创业成果。理工类研究生至少发表一篇CSCD及以上论文,其他类型硕士研究生至少发表一篇SCD及以上论文。

(四)博士生重点考察其学术成果和各培养阶段考核结果。应至少发表一篇E类及以上论文(按照学校学术期刊分类标准执行)。

第八条  研究生如在《Nature》、《Science》发表高水平论文或获得创新创业办公室认定的一类竞赛A1层级奖项或其他方面获得突出成绩的可优先参评国家奖学金或直评学业奖学金,且学业奖学金不占学院当年指标。

第九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参评学年课程考试有不及格门次或开题、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四)参评学年由于因私出国留学、创业、疾病等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未在校学习者;

(五)无正当事由未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者。

 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按照基础指标与奖励指标两部分下达各学院。基础指标占总指标60%,按照学院研究生培养规模分配;奖励指标占总指标40%,按照研究生人均科研贡献度分配。

第三章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为研究生所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用于奖励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在创新创业竞赛或学科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取得一定数量和较高质量的学术成果且发展潜力突出的研究生。

第十二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学制内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十三条  博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制内可多次申请国家奖学金,其申请材料应以取得的高水平科研成果为主,且原则上应为同一学位层次内所获成果。

硕博连读研究生按其学籍注册的学位层次参评对应的国家奖学金,博士一年级可认定其在硕士阶段未参评使用的成果。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并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获奖研究生名单上报工作。

第四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调动研究生投身科研与创新的积极性,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奖励思想品德与行为表现良好,学习、科研、竞赛和实践等方面有所创新的研究生,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学制内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

(一)博士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和二等两个等级:一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奖励标准1.8万元(约占参评人数的15%);二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奖励标准1.2万元(约占参评人数的30%)。

(二)硕士生学业奖学金分为特等、一等和二等三个等级:特等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推荐免试研究生,奖励标准为两年学费额度;一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奖励标准8000元(约占参评人数的15%);二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奖励标准5000元(约占参评人数的25%)。

第十九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博士一年级时自动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硕士推荐免试生第一年自动获得特等奖学金,当年不再参评其他等级的学业奖学金;第二、三年可参评其他等级的学业奖学金。

第二十条  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并于当年11月底前完成获奖研究生名单上报工作。

第五章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助学金是在国家全面改革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实行研究生合理分担培养成本的形势下,用于补助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已转入学校)学制内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和学习费用、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的专项资助金。

第二十二条  博士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硕士生按照国家助学金标准资助每生每年6000元。每年按10个月逐月发放。

第二十  硕博连读研究生注册为博士生之前,按硕士生身份发放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生之后,按博士生身份发放助学金。

保留入学资格延期入学的研究生与其取得学籍年度入学的研究生一起发放助学金;人事档案未调入学校者,暂不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调入学校后,从档案到校的次月开始发放国家助学金,之前的不再补发;因个人原因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的研究生,从批准日期的次月开始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因退学、提前毕业的研究生,从批准日期、毕业日期的次月停发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采用资格审核制,每年9月底前各学院将符合助学金发放条件的研究生名单上报学校,由学校汇总审核并公示后予以发放。

第六章  研究生社会奖助学金、三助及贷补

二十五  研究生社会奖助学金、“三助”、助学贷款及困难补助等作为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的有益补充,主要用于丰富研究生奖助类型、兼顾研究生受益群体,体现学校关怀关爱、扶贫帮困的资助原则,确保学习与生活中经济困难等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研究生社会奖助学金评选及奖励标准根据各项社会奖助学金相应评选办法而定,每年12月评审。

二十六  研究生“三助”、助学贷款及困难补助等按学校相关专项政策执行。学校鼓励研究生导师可根据研究生参与科研课题的实际工作量支付助研津贴,津贴标准由导师自行决定。

第七章  组织机构及评审程序

第二十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学科办、审计处、财务处、科技处、双创办、校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日常事务的管理。

第二十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学生代表任委员,全面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细则制定及组织工作。其中学生代表应公开、公正遴选,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委员会组成应为单数,且不得少于7人。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三十  各学院制定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细则应以学校重要业绩考核指标赋分为依据,兼顾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根据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科学合理地对研究生德育表现、学位课成绩、科研成果、竞赛获奖、专利授权等情况进行量化,结合学院实际可设置一定条件下的转换通道。

各类成果认定需明确排序原则,所用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应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申请者须为第一作者或除导师外第一作者。博士生发表论文,导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在学院评审积分认定时应按学生第一作者积分的70%计算。专利应以授权证书为依据。论文发表若是录用通知,原则上学院应在一年内对该论文进行正式见刊的补充认定。

三十一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院评审:各学院按要求组织评审,通过公开答辩或评审委员会投票方式评选出获奖推荐候选人;

(三)学校审定: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各学院评审结果,确定并公布获奖者名单。

第三十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格认定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负责,学工办主任、研究生辅导员具体落实确认并上报符合资助的研究生名单。

第三十三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应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由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获奖名单。

三十四  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首先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裁决。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细则应具有连续稳定性,须报研工部、研究生院审定备案后方可执行,并在评审前予以公布。各学院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研工部、研究生院对评审过程及结果加强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  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三十六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的日常管理。负责编制学校年度奖助学金经费预算;提出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名额分配方案,报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对于因学籍异动、外出实习等引起的金额的变化,在下一年度拨付前予以调整;核准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研究生名单及个人账户转交财务处。

第三十七条  财务处负责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的资金管理及发放工作。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检查监督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及发放工作。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工作安排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每年12月底一次性发放。

(二)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28月除外)逐月发放。其中:一年级研究生于每年11月核对完毕人事档案入校后的次月起发放,其他年级研究生于每年10月起发放,发放金额均从当年9月起计算;

(三)研究生社会奖助学金于每年1月一次性发放;

(四)研究生三助、助学贷款及困难补助按专项工作安排执行。

研究生助学金发放过程中,因发放名单和研究生账户信息变化调整的,须各学院每月20日前将变化情况上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备案,并报财务处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陕西省相关财经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本办法对研究生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条  获奖研究生如受处分,暂缓发放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未获奖学金者,暂缓发放其助学金),至其处分解除,并经学院研究同意,继续发放。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应遵守学术纪律、恪守学术诚信,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研究生在申请各类奖助学金时,提供的参评材料和学术成果如有不实内容或有造假行为,除追回已授荣誉和奖励外,取消其在校期间参评各类奖助学金资格,并依据校纪校规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创新创业竞赛 A1层级项目主要来源于创新创业办公室审定公布的竞赛项目。

第四十三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评审细则,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91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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