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研究生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 2021年12月07日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研究生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西建大〔201448号)后附国际交流合处项目列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打造国际化人才培养及交流平台,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出国留学研究生选拔、派出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行)》、《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人员派出和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研究生公派出国(境)攻读学位,我校与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行联合培养、合作科研,我校研究生出国(境)外参加学术会议或技术培训、因私出国(境)攻读学位等情况。

第二章 国家公派出国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

第三条 国家公派出国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联培生)是指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或者各级人民政府资助到国(境)外进行联合培养、合作科研,且毕业时申请我校学位的研究生。

第四条 公派联培生的选拔与派出管理,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公派联培生在出国前必须办理出国申请手续,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申请表》,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由研究生院审核后交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有关出国(境)手续。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的研究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出国留学,应征得定向、委培单位的同意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 公派联培生在国家批准资助的出国(境)留学(在外联合培养)期间内,享受国家资助,不再享受校内奖助学金;其在外留学(联合培养)时间计入在我校学习时间。若公派联培生不能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毕业,可以申请延期,但最长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硕士研究生申请公派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时,应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与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协商硕士毕业(学位)答辩时间。

第七条 公派联培生在外期间须遵守我校注册规定,若本人无法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在外期间要定期(每月至少一次)向国内导师汇报工作进展、学习情况;校内导师和学院要保持与在外公派联培生的联系,加强学术指导。

第八条 公派联培生须在我校完成个人培养计划中的校级公共课及选修课,部分专业课程经导师和学院批准后可在国外选修,并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赴国(境)外大学课程学习计划审批表》交研究生院审核并备案。回国后,其国外学习成绩的认定需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赴国(境)外大学学习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经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计入学分。公派联培生在国(境)外期间发表论文时,应注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在读研究生、国(境)外某大学或研究机构联培研究生,并标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等字样。

第九条 公派联培生须严格遵守国家批准的留学期限,一般不得延长或缩短。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或缩短在外联培时间的,应提前三个月办理延长或缩短手续,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事项变更申请表》。经学校及国家有关留学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延长。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延期不归者,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等有关规定处理;违反国家留学管理部门管理规定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公派联培生在毕业论文答辩前须出具国外导师对其学位论文不涉及国外知识产权的声明;公派联培生在进行毕业论文答辩及申请我校学位时,按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学位授予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公派联培生申请中外双学位者,需中外双方导师就研究生培养中的知识产权、双边培养方式、学位论文及毕业论文答辩等签订协议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校际交流出国(境)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

第十一条 校际交流出国(境)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校际联培生),是指通过下列渠道到国(境)外进行联合培养、合作研究的研究生:

()我校与国(境)外大学或研究机构已经签署研究生交流协议,并由学校按照规定程序选拔派遣的;

()经学校同意,我校学院或教授与国(境)外大学或研究机构的院(系、所)或教授间已经签署研究生交流协议,并按照规定程序选拔派遣的;

()经学校组织选拔的其他各类国际交流研究生。

第十二条 校际联培生在外联合培养时间计入其在我校读研时间;在外联合培养时间超过十个月者,若不能按学校规定学习年限毕业,可申请延期一年;其国际旅费、知识产权等有关事项按照双方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 校际联培生的选拔程序按照双方协议规定办理,其他出国手续、在外学习与研究等事项参照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要求执行。

第四章 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与短期交流研究生管理

第十四条 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与短期交流的研究生,是指经导师、学院和学校批准的赴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技术培训的研究生。

第十五条 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或短期交流的研究生在出国(境)前须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申请表》,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批,审批通过后至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派出手续。研究生完成出国(境)任务后应按时返校。

第五章 因私出国(境)攻读学位研究生管理

第十六条 因私出国(境)攻读学位研究生是指我校在册研究生,个人申请(非培养必要环节)注册为国(境)外某大学学生,并攻读国(境)外大学硕士或博士学位,该类研究生在出国前须办理退学手续。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研究生出国(境)后应按照留学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因未购买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国(境)外期间,须遵守中国和所在国(地区)的各项法律法规包括知识产权法等以及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公派联培生和校际联培生回国后,应在30天内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回国(境)登记表》,并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和研究生院办理报到手续;其他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与短期交流研究生,在回国(校)后要及时到导师、学院报到。

第二十条 各学院与国(境)外签署研究生交流协议时,须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进行,具体签署由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合作处共同审核;各学院要及时登记并统计各类研究生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信息,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登记统计表》,并于每年1130日前报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320日起施行,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关于在校研究生出国留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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