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干部管理条例(暂行)
发布时间 : 2015年06月02日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干部管理条例(暂行)

201391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使之正确行使职权,充分履行义务,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干部从任职至离职阶段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管理,更好地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干部队伍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和团组织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教育、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在学生中的组织者、协调者和执行者,是学生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学生干部应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努力成长为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素质全面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干部应以为同学服务为宗旨,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充分考虑管理与思想教育的结合,对同学进行正面的引导,帮助同学警惕并抵制各种不良思想的侵蚀,积极引导广大同学树立崇高的理想信念。

第五条  本条例中的学生干部是指:

(一)校团委、校研究生会、校学生会、校社团联合会全体成员。

(二)院(系)团委(团总支)、院(系)学生会、院(系)研究生会全体成员。

(三)学生社团正、副负责人,社团各管理部门成员。

(四)团支部、班委会全体成员。

(五)学生党支部委员、党组长及以上干部。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积极宣传并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有良好的精神风貌和道德品质,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有较高的工作热情,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全心全意为同学们服务。

(三)服从组织的工作安排,认真执行上级的决议,圆满完成组织下达的各项任务,并提出工作建议。

(四)及时掌握同学们的思想动态,积极收集同学们的意见和建议,主动了解同学们的困难,维护同学们的正当权益。

(五)能集思广益,虚心听取同学们的意见,自觉接受老师和同学们的监督,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虚心改正自身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的缺点。

(六)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表达能力,领导感染力和社交能力,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进行工作。

(七)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八)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认真贯彻、执行并向同学们大力宣传学校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九)按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七条  学生干部享受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二)代表学生参与学校管理事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校学生工作和后勤工作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为学校发展献言献策。

(三)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四)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或学生组织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五)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任职的权利。

(六)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七)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或推荐工作时,同等条件下,学校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

(八)按有关规定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三章  产生和任职

第八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采取组织推荐、个人自荐等不同形式按照有关程序产生候选人,按照相关办法、章程等中规定的程序产生。

第九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其上级组织指定、委任或特别聘任等形式产生。

第十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

(二)具有无私奉献的精神,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踏实,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勇于承担责任。

(三)能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善于用新思想、新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能正确处理集体与个人的关系,严于律己,关心他人,诚实谦虚,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主动学习并掌握本专业的理论和技能,积极开展有利于大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六)有较强的认知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宣传策划能力、活动实施能力、社交能力等,工作主动性、计划性强,办事效率高。

(七)思想端正,学习目的明确,文化课成绩良好,综合测评在班级前30%

(八)业余爱好健康、广泛,且有一定的特长,积极参加学校的各种活动,并在广大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九)能与广大同学平等相处,善于联系群众,团结广大同学,努力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十)有正义感、取于与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一条  校研究生会、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由校团委进行各方面的综合考评和严格筛选后产生。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在主席团候选人中选举产生,任期一年。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成员由学生干部代表大会在主席团候选人中选举产生。校研究生会、学生会主席团经选举产生后,成员分工后由校团委报请学校党委经常委会批准后方可正式任职。

第十二条  校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相关规定产生。主席团成员符合校学生会主席团条件的择优推荐参与学生会主席团竞选,当选后兼任社团联合会主席;如无人竞选成功,则由校团委指派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兼任社团联合会主席。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经选举产生后,成员分工由校团委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校研究生会、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各工作部门部长、副部长由各自主席团主席提名,由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且经过全体成员大会表决,得票超过半数后方可任职,任期一年,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四条  校研究生会、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各工作部门部长对主席团负责。分管主席有权对不合格的部长、副部长提出撤换建议,经主席团成员五分之四以上同意,报校团委同意后即可撤换。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社团联合会各部门其他成员对部长负责,部长有权对不合格的成员提出劝退、撤换建议,经主席团成员五分之四以上同意即可执行。

第十五条  校团委各部门学生部长、副部长由主管该部门的团委老师考察提名,报团委分管副书记,经团委书记办公会通过后产生,任期一年。校团委各部门委员、干事由部长考察提名,报团委分管副书记和相关老师通过后产生,任期一年。

第十六条  院(系)研究生会、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采取个人自荐的方式,由院(系)团委(团总支)进行综合考评和严格筛选后产生。主席团成员由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在主席团候选人中选举产生,任期一年。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成员由学生干部代表大会在主席团候选人中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选举产生后,成员分工后由院(系)团委(团总支)报请院(系)党委(党总支)经党委会批准后方可任职,并报学校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十七条  院(系)研究生会、学生会各工作部门部长、副部长由各自主席团主席提名,由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且经过全体成员大会表决,得票超过半数后方可任职,任期一年,并报院(系)团委(团总支)备案

第十八条  院(系)研究生会、学生会各工作部门部长对主席团负责。分管主席有权对不合格的部长、副部长提出撤换建议,经主席团成员五分之四以上同意,报院(系)团委(团总支)同意后即可撤换。院系学生会、研究生会各部门其他成员对部长负责,部长有权对不合格的成员提出劝退、撤换建议,经主席团成员五分之四以上同意即可执行。

第十九条  院(系)团委(总支)各部部长、副部长由院(系)团委(总支)书记提名,报院(系)党委(总支)副书记批准后方能任职,任期一年。

第二十条  大学生社团的学生干部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产生。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学生社团负责人,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五分之四以上同意有权予以罢免,并责令该社团另行选举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团支部和班委会成员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团支部工作条例》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班委会工作条例》相关规定产生。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党支部的书记、副书记、委员、党员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支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团委(团总支)、学生会、研究生会,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各工作部门委员、干事的招新在每学年开学初进行,采取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各部门部长负责,经面试后选取适合本部门工作的同学加入,试用期一个月。在一个月的试用期中,部长有权劝退表现不合格的部员;表现优良的学生将正式成员。

第二十四条  在团学组织工作中允许实行特聘制度。特聘制度是指聘任错过机会但有意愿加入团学生组织参加工作的同学的制度。特聘范围是大一、大二、大三、研一的在校优秀学生。受特聘的同学在经所在部门考核后,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可成为该部门正式成员。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干部应坚持“关心爱护、教育培养、严格管理、服务学生”的原则,在思想上加强对广大学生干部的教育,在工作中加强指导和培养,关心学生干部的生活与学习,使其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二十六条  校团委作为学生教育管理的职能部门之一,组织各单位和部门实施对学生干部的选拔、考核等工作,各单位对学生干部的任免、考核结果均应按照要求上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级学生干部采用归口管理和代管相结合的管理方法,统一归口管理部门为校团委。校级团学组织学生干部由校团委直接管理,院(系)团学学生干部由院(系)分团委(团总支)代管,并由代管部门统一建立档案,学生干部离校时各建档部门应将其学生干部档案装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干部归口和代管部门应重视学生后备干部队伍的培养,考察选拔,加强学生干部队伍的梯队建设(包括年龄、专业、年级、性别等)。

第二十九条  学生干部考核考核内容包含德、勤、能、绩、学五个方面,分自评、民意测评和主管考评三部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要把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其选拔任职、评优、推优、入党、综合测评、就业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德: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行为规范表率。主要看其在开展各项工作中是否拥护和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前途命运,在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是否带头做到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带头发扬社会公德,在行动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是否积极参加校、院、团、班组织的各项活动,为人正直、助人为乐、热爱劳动、团结同学;

(二)能:考核工作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主要看其是否熟悉本部门的业务,是否具备与现职相适应的组织领导能力,特别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是否能主动工作并在工作中充分调动广大同学的积极性,以及理论政策水平,语言及文字表达能力等;

(三)勤:考核工作态度、事业心。主要是看其是否热爱工作,刻苦钻研本部门业务,是否能深入基层,广泛了解广大同学思想动态和呼声,为广大同学服务。是否能积极开展工作,按时按量的完成,准时、认真的参加各项会议;

(四)绩:考核工作业绩和学习成绩。主要看其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以及通过工作在学校建设中做出的贡献。

(五)学:学习成绩主要看其学习态度,上课是否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课程考试考查全部合格是对学生干部最基本的要求。

第三十条  各级学生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相应结果分别报上级相应组织审查、备案。学生干部的考核成绩作为学生干部的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一)校研究生会、学生会、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由校团委负责考核;各部部长、副部长由其主席团负责考核;委员、干事由各部门部长负责考核。

(二)学生社团负责人由社团联合会负责考核,其他成员由社团负责人负责考核。

(三)院(系)团委(总支)各部部长、副部长由院(系)团委(总支)负责考核;委员、干事由各部部长负责考核。

(四)院(系)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接受上级组织(占30%)和各院(系)团委(团总支)(占70%)的共同考核;各部门部长、副部长由主席团负责考核;委员、干事由各部部长负责考核。

(五)团支部成员由院(系)团委(总支)负责考核;班委会成员分别由各院(系)研究生会、学生会负责考核。

(六)学生党支部成员、党小组组长由院(系)党委(党总支)负责考核。

第三十一条  学生干部考核分届中考核和届终考核,在任期满或离职时进行全面考核。任职半年以下按原职务考核,超过半年不到一年者按现有职务考核,但按现任职务的80%加分;考核成绩由其干部档案管理部门于考核结束后张榜公布。

第三十二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程序

(一)考核一般一学期进行一次,每次考核前,考核单位要制定详细的考核细则,成立专门的考核小组,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准确。

(二)学生干部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进行自评。

(三)在自评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评议。

(四)考核小组在自评和民主评议基础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考核内容逐条量化评分。

(五)考核单位负责人跟据实际工作情况和量化评分进行总评,得出考核成绩,并存入学生档案,报相应的上级组织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等次

(一)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20%。

(二)对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干部,考核结果一律为不合格。

(三)在考核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优秀、良好、合格的学生干部在综合测评的相应项目内适当加分。

(五)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干部在该学年内的综合测评和课外学分不予加分,并取消其参加所有学生干部评优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考核工作必须深入同学听取意见,努力做到客观公平、实事求是,并及时公布结果,接受同学的监督。

 

第五章  培训和教育

第三十五条  为提高学生干部的素质,提高学生干部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服务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文字写作能力等,促进学生干部的全面发展,必须加强学生干部的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工作。培训分为新任职干部培训、素质拓展培训、干部岗位职责培训等。学生干部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教育、团学工作思路探讨、工作方法研究,能力素质拓展等。

第三十六条  学生干部的培训以校、院(系)两级的党校、团校为主阵地,实行多层次、多形式、不定期的培训方式。学生干部培训应做好计划和总结,学生干部培训工作纳入学生工作考核内容。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团、学组织应进一步加强自身组织文化建设,倡导建设成为学习型组织,学生干部必须加强自我教育,同时充分发挥同伴教育作用,自觉提高综合素质。

第三十八条  各级团学生组织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以增进了解,加强团结。

第三十九条  实行学生干部述职制,使主管领导、指导教师和其他人员了解其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以便给予及时的指导、帮助。

第四十条  学生干部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学习和培训活动,认真完成学习和培训任务,在学习和培训中相互交流、共同提高。

第四十一条  学生组织新成员,必须于加入后的半年内参加一次以培养团队精神和合作能力的素质拓展培训,并结业。

第四十二条  校团委对晋升职务的学生干部应当在任职后进行任职培训,校团委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学生干部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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