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处级单位自行采购实施细则(西建大[2014]17号)
发布时间 : 2016年03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提高管理水平与工作效率,规范处级单位物资采购、修缮改造等行为,保证采购工作规范、廉洁、高效运作,根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西建大[2013]22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各类采购、修缮、改造等项目均按本细则组织实施。凡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上述项目均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招标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条  凡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由处级单位组织,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自行采购。

(1)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配件、实验耗材等采购项目,使用单位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成立招标工作小组并负责组织实施。

(2)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配件、实验耗材等采购项目,使用单位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同意后,自行组织成立采购工作小组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凡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修缮改造项目,由处级单位组织,采取邀请招标、商务谈判等方式确定施工方。

(1)预算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修缮改造项目,使用单位报总务处,由总务处组织成立招标工作小组,参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招标管理办法》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方。如项目情况紧急,招标不能满足实际需求者,由使用单位向总务处提出申请,经总务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施工方。

预算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修缮改造项目需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规定,在竣工决算前进行项目审计。

(2)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修缮改造项目,由使用单位采取邀请招标或商务谈判方式确定施工方。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处级单位成立由1名负责人为组长的采购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具体项目的采购工作。其职责为:负责本单位物资设备采购、修缮改造工作,受理使用单位采购申请、组织采购活动、确定供货商或施工方、签署采购或施工合同、监督合同执行、组织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本细则规定的物资采购和修缮改造项目,由项目采购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与供货方(或施工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采购活动中形成的合同等重要文件材料,由项目采购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管理并及时存档备查。

第九条  处级单位实施招标、采购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的规定,自觉接受学校招标办、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  学校相关部门接到对处级单位招标采购工作的质疑或投诉后,应认真调查研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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