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 2015年05月18日

 

陕财办建[2004]124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科技创新和产业化步伐,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省政府决定设立陕西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新项目专项资金)。为了保证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强项目及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陕西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资金。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以产品开发为目的,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具有较强的市场优势和发展潜力,能够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三条 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按年度预算统一筹集,按规定用途统一安排,统一管理。创新项目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第四条 创新项目由陕西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创新项目办公室)管理。
第五条 创新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
、高新技术、能源化工、商贸物流、生态农业、旅游等具有比较优势和发展潜力的特色产业中的科技创新项目(包括引进国际先进技术转化项目)。
    2
、陕西省境内注册的中小型科技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即将进入产业化阶段的技术开发项目。
    3
、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关联度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新体系建设项目。
    4
、已获得国家立项支持,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六条 创新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方式
    1
、无偿拨款。主要采取财政补助、资本金投入方式。单个项目的补助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2
、贷款贴息。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七条 创新项目申报条件
    1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科技创新项目范围。
    2
、符合省创新项目办公室公布的年度重点支持领域的科技创新项目。
    3
、申请项目如医药、农药等国家明确规定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必须获得相应的批准许可。
    4
、申报单位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
    5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银行贷款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并提供项目的贷款合同或付息单。
    6
、未通过创新项目验收的单位不得申报新项目。
    7
、项目申请单位三年内没有出现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
第八条 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规定填报《陕西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省级企事业单位申请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筛选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创新项目办公室,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各设区市企事业单位申请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由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筛选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创新项目办公室,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项目受理时间为每年3-9月份。
第九条 创新项目评审和管理
    1
、省创新项目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后,会同省财政厅对拟支持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并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评估,由专家组提出具体的评审意见。省创新项目办公室、省财政厅在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后,对项目进行综合排队,对符合要求的,纳入项目库管理。
    2
、创新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由省创新项目办公室管理,项目库与省财政厅联网运行;项目库实行滚动式管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或因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必备的主要条件等发生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退出项目库。已入库项目因各种原因连续两年未列入创新项目计划的,退出项目库。
    3
、省创新项目办公室根据全省经济、科技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当年确定的重点支持领域,从项目库中提取项目,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对提出项目的支持方式和金额,编制年度《陕西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计划》,由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共同下达。
第十条 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管理
    
省财政厅根据《陕西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计划》下达创新项目专项资金预算。资金预算下达后,各项目实施单位签定《陕西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专项资金无偿拨款/贷款贴息合同书》,省、市财政部门按签定的合同书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省属企事业单位的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各设区市属企事业单位的项目资金,由各设区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创新项目专项资金财务处理
    1
、财政贴息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如果项目已经交付使用,直接冲减财务费用;如果项目尚未交付使用,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2
、财政补助项目。按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单位在收到资金后,相应增加财政拨款;按企业会计核算的,单位在收到资金后,增加补贴收入。
    3
、资本金投入的项目。属于国有事业单位,单位在收到资金后,相应增加固定基金;属于国有企业,单位在收到资金后,相应增加国家资本金;属于非国有企业,由省财政厅或省国资委委托国有投资公司投资,相应增加该公司国家资本金。
第十二条 创新项目专项资金项目终止或变更
    
因政策、技术、市场等因素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省创新项目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调查核实后,报经省创新领导小组批准,做出变更或终止实施的决定。对故意隐瞒不报的,取消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继续申报省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创新项目专项资金项目验收
    
项目实施工作结束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陕西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书》,省创新项目办公室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颁发《陕西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证书》。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仪器设备等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形成的新技术、新成果需要进行技术成果鉴定的,按照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创新项目专项资金检查监督
    1
、建立创新项目专项资金跟踪问效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和科技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陕西省财政厅财政专项资金跟踪问效办法》(陕财办监[2001]82号)的有关规定,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以保证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周密安排项目的实施工作,合理使用资金,积极开发市场,按时报送《陕西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调查表》等有关资料,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技术、资金、产品开发、完税凭证等原始资料的保存和积累工作。
    2
、建立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制度。
    
省创新项目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对年度预算安排的创新项目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核制度。通过项目单位自我评价、管理部门调研评价以及专家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项目的适当性、效率性、有效性进行评价,形成《陕西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考核表》,逐步形成奖优罚劣机制。
    
对项目实施成效明显的单位,在下年度安排创新项目专项资金时适当予以倾斜;对项目成效不明显,造成资金浪费或存在问题的单位通报批评,包括收回创新项目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创新项目专项资金。
    3
、建立创新项目资金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的单位,除追回截留挪用的资金外,还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专家评审评估等工作经费在创新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创新项目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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