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重大科技项目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 2015年05月18日

西建大(2004)142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重大科技项目的策划、预研、组织申报工作,提升我校承接重大科技项目的竞争力,组建科技创新团队,特设立“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重大科技项目创新基金”(简称“项目创新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大科技项目是指“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国际(地区)合作项目、国家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人文社科基金项目等。

 

第三条  项目创新基金由科技处统一管理。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瞄准学科发展前沿,符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或广泛的应用前景;

 

2、  项目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有望在两年内申请重大科技项目;

 

3、  有稳定的研究队伍,并有一定的研究基础。若与外单位联合申请,需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第五条  鼓励发挥我校学科群优势的校内、外联合申请。

 

第六条  申请者必须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并且在提出申请时无在研的本创新基金资助项目,也无在研的“基础基金”、“人文基金”、“青年科技基金”等资助项目。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项目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6月。

 

第八条  申请人按统一要求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重大科技项目创新基金申请书》。

 

第九条  基金资助强度:

 

1、理工类项目的资助强度为2万元;

 

2、人文社科类项目的资助强度为1万元。

 

第十条  项目评审按申请人所在单位初审、科技处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主管校长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与科技处签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重大科技项目创新基金资助项目责任书》(简称“责任书”)。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遇有特殊原因,可由项目承担单位学术委员会在项目组中挑选替代人选,经科技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在科技处备案;如无合适人选,可由项目组或项目所在单位办理项目终止手续。

 

第十三条 科技处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由项目负责人提交《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重大科技项目创新基金资助项目中期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科技处可随时依据责任书,对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对无正当原因执行不力的项目,科技处可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对于终止或被撤销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提交阶段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创新基金按照学校科技基金经费使用范围报销。在财务部门的管理监督下,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经费预算自主支配使用项目经费,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采用分期拨款方式。项目立项后拨付资助经费的6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资助经费的40%。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将停拨项目经费。若发现项目资金使用不当等情况,经警告仍未采取补救措施,将停止对该项目的资助,并追回使用不当的经费。

 

第十九条  止或被撤销的项目,停止该项目的经费列支,由科技处和项目所在单位监督,项目组对项目进行财务清算,项目经费余额由科技处收回。

 

  结题及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创新基金项目在重大项目申报后2个月内须申请结题。项目负责人应提交《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重大科技项目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由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科技处。

 

第二十一条  科技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准予结题。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所在单位要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责任书要求认真完成研究工作。项目的完成质量将影响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以后申请校内基金项目的获准率。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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