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 : 2015年06月02日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201378日通过)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进一步规范和管理我校学生活动,保障学生活动安全、有序开展,深化学生活动的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活动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在素质拓展提升、能力培养等方面进行锻炼和提高的重要途径,在促进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繁荣和发展大学文化以及维护学校和谐、安全和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活动,是指由各级团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各青年志愿者组织、班级、学生社团、学生个人(以下简称“活动组织者”)在雁塔校区、幸福校区、草堂校区及校外公共场所面向师生员工及校外人员组织和举办的,以服务广大同学和社会、提高综合素质为宗旨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活动主要包括活动组织者开展的在非教学计划内的各种涉外活动、文体活动、培训班、各类竞赛和集会等。

(一)思想政治教育类:包括形势与政策报告会、先进典型报告会、党团知识竞赛、专题论坛、专家讲座等。

(二)学术科技类:包括各类学术讲座、学术竞赛、演讲辩论赛、各类知识竞赛、作品展览、创新创业交流活动、创业计划大赛、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

(三)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类:包括暑期“三下乡”、 “四进社区”社会实践、社会调研、青年志愿服务、见习、实习、公益实践活动等。

(四)文体活动类:包括艺术展演活动、联欢会、文艺晚会、演唱会、表演、音乐会、阳光体育活动、群众性体育活动等。

(五)其他各类有利于促进学生成长成才的学生活动。

第四条  学生活动的组织和开展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教育规划纲要,符合大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遵循“遵纪守法,安全有效,文明有序,育人为本”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主题鲜明,内容积极、健康、向上,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第五条  学生活动的组织和开展应自觉接受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院(系)党委(党总支)、分团委(团总支)、各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学生活动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学生活动主管部门应对所辖范围内的学生活动给予监督指导和大力支持。

第二章  活动的审批管理

第六条  学生活动的审批和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学生活动必须经学生组织、学生个人所在单位的主管(或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有一名以上的主管(或指导)单位的老师参加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学生活动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人和活动联络员。主办、承办单位在活动前必须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明确安全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条  学生活动实行活动前申报和审批制度。活动组织者须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活动审批表》,自组织活动之日起提前1周向学生活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活动方案。方案应该明确以下内容: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规模、宣传方案、工作人员安排表、活动场地安排、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等。

(二)授课人员、邀请人员的情况介绍。

(三)活动组织者的指导单位或指导教师、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确定提供活动场地的证明。

(五)校外主(承)办单位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六)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活动场所平面示意图、临时搭建设施结构图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财物收支计划及管理办法。

(九)活动使用的门票和证件样张。

(十)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学生群众性活动的主(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活动审批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对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应与学生组织负责人进行沟通,如发现上报信息不完整,可退回要求其补充完整。学生活动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是否通过的决定或修改意见;如不予审批通过,应说明理由。

(一)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含校区学生会、研究生会),校级学生社团、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开展的学生活动报校团委或所在校区团工委审批,并上报学校党委。

(二)学生个人、学生团支部、班级、院()学生会、院()研究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开展的学生活动报院(系)团委(团总支)、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并上报院(系)党委(党总支)。

第十条  学生活动人数达500人及以上必须到公安处进行安全许可申请;活动人数在100人及以上、500人以下原则上可不经过安全许可申请批准程序,但必须在活动举办前到公安处登记备案。校公安处审核、指导内容主要包括: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四)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五)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六)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八)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活动将不予审批通过:

(一)学生活动内容或活动邀请人员的言论与党和国家基本方针政策不符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二)学生活动内容涉及营利性的商业活动。

(三)学生活动存在各类安全隐患,或没有做好应急预案。

(四)申请学生活动内容、形式、规模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或隐瞒部分细节的。

(五)学生活动的开展直接影响到学生的正常学习或休息的。

(六)涉及宗教内容的。

(七)其他因活动后果不能估量而不予审批通过的情形。

第十二条  除了上级部门和学生活动主管部门组织的学生活动外,学生活动一般安排在课余时间、双休日和节假日进行,原则上不得超过当晚22时。

第十三条  拟邀请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同胞来校参加活动(以下简称“涉外活动”),活动组织者须在发出正式邀请之日起提前1周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出申请,并提交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拟邀请人员的情况简介,经批准后方可正式邀请。

第十四条  学生活动必须按照申请的内容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活动计划,不得随意增删活动内容,不得随便改变活动的形式和扩大活动的规模及范围,不能干扰正常的教学、学习和生活秩序。

第三章  活动的准备

第十五条  活动组织者首先向学生活动主管部门提交申请,递交材料的具体要求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  人员分工。应该包括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具体执行人员、后勤支援人员、宣传工作负责人、安全工作负责人等,全面具体任务和责任,避免责任不清。

第十七条  器材(场地)准备。根据学生活动的需要列明所需器材清单,与场地一同向管理部门申请。所缺器材应提前准备,场地应尽早向场地管理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方能如期开展活动。活动场地的租借手续须由活动组织人员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第十八条  器材(场地)管理。活动场地和器材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和程序使用,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财产安全。对于破坏场地及设施的行为,按该场地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责任由活动组织者和主管部门承担。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勒令其取消或终止活动;不听劝改者,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活动组织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不在指定地点、规定时间内开展学生活动的。

(二)在活动场地上开展的活动与申请时不相符合的。

(三)利用场地之便开展商业性活动的。

(四)租用场地不按时办理财务手续的。

(五)不遵守场地使用指南或损坏后不承担相应责任的。

第二十条  后勤支援。所有的学生活动,一定要求配备充足的辅助人员,尽量分解任务量,后勤支援人员的具体任务要明确和细化。

第四章  活动的宣传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活动可以开展必要的宣传和报道。学生活动需提前制定详细的宣传方案,并报学生活动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宣传报道要求准确详实,能如实反应活动背景、目的、意义和开展情况,内容正面、积极、健康、向上。

第二十三条  学生活动邀请校外、国(境)外媒体参加的,须报校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宣传形式可以采用横幅、条幅、海报、标语、广播、微博、QQ、微信、BBS以及口头宣传等不影响校园正常秩序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学生活动凡涉及新闻出版(包括图书、报刊等纸质出版物及光盘、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等)、电脑软件的商业宣传及销售活动,需将详细内容报学生活动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生活动有赞助方的,其详细宣传方案要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悬挂、张贴各种带有商业宣传性质的条幅、广告。

第二十七条  宣传所需地点必须提前向相应的场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待负责校内宣传场所的部门批准通过后,方可在指定地点开展宣传活动。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经过校党委宣传部同意。

第二十八条  宣传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有权勒令其取消或终止其宣传活动;不听劝改者,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活动组织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活动属于未审批通过的情形的,擅自开展的,其宣传活动将不能开展。

(二)宣传言论反动、淫秽、含有暴力或其他不良倾向的,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危害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与党和国家政策方针不符的。

(三)宣传信息不属实或不准确而在社会、学生群体中产生误导,影响较坏的。

(四)涉及个人隐私或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五)不在指定地点、规定时间内开展宣传活动的。

(六)宣传品制作规格不符合学校规定的。

(七)其他因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当而产生不良后果的情形。

第五章  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组织开展学生活动需在学生活动开展前制定必要的安全预案,明确活动安全负责人,及时排查安全隐患。活动出现事故时,活动组织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组织施救,并立即向学生活动主管部门报告。学生活动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妥善处理,做好善后工作,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条  活动组织者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

(三)配备与学生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现场秩序维护安全工作人员,明确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四)为学生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对参加学生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学生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学校公安处或公安机关报告。

(七)接受学校公安处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生活动主管部门应对学生活动应管理到位,监督其按预定方案进行,除特殊情况外,尽量避免临时变更,出现紧急情况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十二条  学生活动开展前,学生活动主管部门或活动组织者必须对所有参加活动学生进行相关安全教育,竞技类、外出类等具有危险性质的学生活动在在充分考虑各环节的安全问题情况下,必要时要求购买保险、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十三条  凡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秩序的,安全没有保障的学生活动不得举办。已经举办的,在举办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形的,学校公安处、学生活动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对具有安全隐患、安全保卫措施不力的学生活动,学校公安处和学生活动主管部门有权提出整改计划,情况紧急时有权责令其中止或取消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室内举办群体性活动,参加人数不得超过建筑设计容许人数,同时活动场所须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一)场所建筑与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

(二)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三)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三十五条  参加学生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二)讲文明、懂礼貌、守道德,遵守公共秩序,遵守举办单位和活动场所的有关制度和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

(三)禁止故意拥挤起哄、吵闹等扰乱场内外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禁止在场内打架、斗殴或辱骂、殴打演出人员及工作人员。

(五)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场。

(六)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公安处、学生活动主管部门在学生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有权及时进行处置。

第三十七条  应上级部门或校内其他部门要求组织的应急性规模较大的外出集体活动,由组织活动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团委审查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相关组织部门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活动全过程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组织学生参加市区范围内的活动应以安全、就近、徒步为原则,对行走路线要提前熟悉路况,做到心中有数。

第三十九条  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租用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必须是经交通部门对技术性能进行过严格检测后认定合格的专门客运车辆,严禁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及农用车、拖拉机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驾驶员必须是持有正式驾驶执照的该车辆的驾驶员,严禁聘用无客运车辆驾驶资格的司机,严禁超载或超速行驶,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第四十条  不得组织学生集体性外出旅游活动和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严禁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和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各类活动。

第四十一条  若遇恶劣天气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不准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已批准的,一律自动取消。

第四十二条

029-8220 2943
029-8220 2943
arch@xauat.edu.cn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