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学院学生谈话工作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 2015年05月19日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学院学生谈话工作管理条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16号)文件精神,针对性的做好各类不同学生群体的思想教育工作,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做深、做实、做细,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以下管理条例。
一、遇到下列十种情况应当及时与学生谈话并填写《学生谈话工作登记表》
1.学生思想受到外界反面影响,情绪产生波动并出现一定错误倾向时;
2.学生受到考试违纪通报处理时;
3.学生之间产生矛盾,打架斗殴时;
4.学生学习成绩较差,考试成绩不及格时;
5.学生发生在外住宿或者留宿他人等违反住宿条例等行为时;
6.学生不遵守学校规定安排公然违反校规校纪时;
7.学生发生违法行为时;
8.学生出现对学校、社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行为时,或出现该种行为倾向时;
9.学生沉迷网络游戏时;
10.学生出现其他有可能影响安全稳定的思想或行为时。
二、谈话工作的进行方式
(1)以个别谈话和面谈为主,也可根据谈话内容的具体需要选择集体谈话、网上谈心、电话沟通等灵活多样的形式。
(2)谈话的地点原则上应当在学生工作办公室或会议室。
(3)谈话的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工作时间与学生的课余时间。
(4)与“问题学生”的谈话应当由两名老师进行。
(5)谈话的目的在于查明事实、沟通思想,不得采取过激的方式激化矛盾
三、谈话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对原则问题不迁就,具体问题不纠缠,分清事非。
2.平等交流原则。与人为善,耐心细致。
3.尊重学生原则。尊重学生人格,不侮辱、歧视、体罚学生,批评有据,以理服人。
4.有备再谈原则。谈话前必须认真准备谈话提纲,不打无准备之仗。
5.谈话必记原则。谈话过程中需要班主任辅导员同时在,作好记录以备查。
6.内容保密原则。谈话涉及到的某些内容应注意保密,以免给学生带来心理压力。
7.解决问题原则。谈话要有针对性,讲求谈话实效,通过谈话切实解决学生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8.持续跟进原则。针对问题学生的谈话,应当在谈话后保持关注,观察谈话的效果。
四、谈话、谈心工作的要求
1.辅导员、班主任每个学年应该至少找学生谈话两次,特殊群体需要做好跟踪谈话。
2.辅导员、班主任找学生谈话情况应统一记录在“六簿一档”的“建筑学院学生谈话工作记录簿”中。
五、谈话工作的考核
辅导员、班主任的谈话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考核。
六、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办公室所有。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学院学生谈话工作管理条例内容附件: 建筑学院谈话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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