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学院学生活动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 2015年05月19日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学院学生活动管理条例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进一步规范和管理我院学生活动,保障学生活动安全、有序开展,深化学生活动的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一、总  则
1.学生活动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在素质拓展提升、能力培养等方面进行锻炼和提高的重要途径,在促进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繁荣和发展大学文化以及维护学校和谐、安全和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本办法所指的学生活动,是指由各级团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各青年志愿者组织、班级、学生社团、学生个人(以下简称“活动组织者”)在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雁塔校区及校外公共场所面向师生员工及校外人员组织和举办的,以服务广大同学和社会、提高综合素质为宗旨的活动。
3.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活动主要包括活动组织者开展的在非教学计划内的各种涉外活动、文体活动、培训班、各类竞赛和集会、志愿者活动或其他活动等。
4.学生活动的组织和开展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教育规划纲要,符合大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遵循“遵纪守法,安全有效,文明有序,育人为本”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主题鲜明,内容积极、健康、向上,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二、学生活动的安全管理
1.学生活动的审批和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学生活动必须经学生组织、学生个人所在单位的主管(或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有一名以上的主管(或指导)单位的老师参加指导和监督工作。活动组织者应当填写《学生活动记录表》审批并备案。
2.组织开展学生活动需在学生活动开展前制定必要的安全预案,明确活动安全负责人,及时排查安全隐患。活动出现事故时,活动组织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组织施救,并立即向学生活动主管部门报告。学生活动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妥善处理,做好善后工作,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
3.活动组织者安全职责
(1)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
(3)配备与学生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现场秩序维护安全工作人员,明确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4)为学生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5)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6)对参加学生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学生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学校公安处或公安机关报告。
(7)接受学校公安处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4.学生活动主管部门应对学生活动应管理到位,监督其按预定方案进行,除特殊情况外,尽量避免临时变更,出现紧急情况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5.学生活动开展前,学生活动主管部门或活动组织者必须对所有参加活动学生进行相关安全教育,竞技类、外出类等具有危险性质的学生活动在在充分考虑各环节的安全问题情况下,必要时要求购买保险、签订安全责任书。
6.在室内举办群体性活动,参加人数不得超过建筑设计容许人数,同时活动场所须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1)场所建筑与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
(2)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3)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4)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7.参加学生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2)讲文明、懂礼貌、守道德,遵守公共秩序,遵守举办单位和活动场所的有关制度和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
(3)禁止故意拥挤起哄、吵闹等扰乱场内外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
(4)禁止在场内打架、斗殴或辱骂、殴打演出人员及工作人员。
(5)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场。
(6)遵守社会公德。
8.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租用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必须是经交通部门对技术性能进行过严格检测后认定合格的专门客运车辆,严禁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及农用车、拖拉机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驾驶员必须是持有正式驾驶执照的该车辆的驾驶员,严禁聘用无客运车辆驾驶资格的司机,严禁超载或超速行驶,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9.不得组织学生集体性外出旅游活动和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严禁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和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各类活动。
10.若遇恶劣天气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不准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已批准的,一律自动取消。
11.组织学生活动,必须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凡在活动中出现意外,在做好应急处理的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向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
12.学生活动安全事故有关责任划定及处理参照教育部第十二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责任承担与违纪处理
1.未经批准开展活动,造成不良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由学生活动主管部门勒令活动组织者停止或取消活动,消除影响,恢复原状;不听劝改者,不听劝改者,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活动组织者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2.经批准的学生活动未按申请中所陈述的要求进行活动的或在组织开展过程中因为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及责任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管理疏忽、忽视安全防范等主观因素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3.对于利用学生活动从事不法行为、煽动学生闹事、宣传不健康思想及内容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4.因见习、演出、社会实践等活动影响正常上课的,应由学生活动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办理请假手续,否则学生以旷课论处,并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5.集体外出活动时,全体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公共场所的基本行为准则和当地的风俗人情,否则,由学生个人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治安纠纷、安全事故等由学生本人自行负责并承担全部责任。
6.在组织学生活动过程中,如不慎发生意外事故和突发事件,立即按照学校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相关内容予以处置,将事故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
7.在组织学生活动过程中,有对外协作的项目和内容必须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协作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并明确双方义务、权利和责任。
8.对于指名参与对象的学生活动,应当进行考勤,考勤结果将列入各类荣誉及奖学金评选考核体系。无故不履行请销假手续而不参与活动的同学,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其综合素质分0.5分,累计三次则取消其当年度各类荣誉评选资格。对于中途擅自离开活动现场的同学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其综合素质分0.5分,累计三次则取消其当年度各类荣誉评选资格。
     四、其他
1.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建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所有,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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